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MLDM-114-簡附民-18-20250211-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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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呂浩賢 被 告 吳丞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苗金簡字第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劉冠廷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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