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MLDM-114-簡附民-2-20250107-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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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苡晴 被 告 郭怡彣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恰於刑事簡易判決作成之同日提起,無法區分、判 斷彼此先後,應寬認其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期限之規定;而本院收受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後 ,因行政分案流程所需之必要時間,致本件現實上無法與刑事判 決同時裁判,此種情形,解釋上應不受同法第501條附帶民事訴 訟與刑事判決同時裁判之限制,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