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M-114-簡附民-37-20250303-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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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莊淑萍 被 告 柯鴻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9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93號案件,業於民國113年5 月10日判決,原告迄114年2月2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證,依前規定,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於法未合,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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