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M-114-聲保-19-202503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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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學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己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學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學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刑,在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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