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3

案號

MLDM-114-聲保-20-20250303-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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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源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源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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