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MLDM-114-聲保-24-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期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期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期生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