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0
案號
MLDM-114-聲-10-20250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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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淑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淑貞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 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宣告刑,業經該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首先判決確定日之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及上開原定應執行刑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暨所生損害,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復考量受刑人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及先前定刑酌減幅度,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正之恤刑程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受刑人劉淑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2/12/19 112/12/18、 112/12/21 112/12/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03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03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60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 判決日期 113/08/07 113/08/07 113/08/07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24 113/09/24 113/09/24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9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9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791號 受刑人劉淑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2/11/10 112/11/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23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2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68號 113年度訴字第268號 判決日期 113/10/14 113/10/14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68號 113年度訴字第26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1/11 113/11/11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96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