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M-114-聲-123-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古明儒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古明儒(下稱聲請人)前經本 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爰具狀提出聲請,請核發執行指揮書,以利聲請人儘早服完刑期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本院依檢察 官之聲請,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以113年度聲字78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在案,並於113年12月15日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三、按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刑事 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關於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係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以指揮書指揮執行,非屬法院辦理事項。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核發執行指揮書,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