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M-114-聲-144-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暨 受刑人 楊植宇 具 保 人 許紫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許紫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受刑人楊植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許紫君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執行,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到案執行,並合法傳喚具保人命其帶同或敦促受刑人到案,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嗣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遂核發拘票囑請警員執行,經警員前往受刑人住居所執行拘提未獲,受刑人及具保人均未在監或在押等各節,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報告書及在監在押記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而因受刑人迄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具保人亦未提出任何說明,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執行,可認業已逃匿,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既已逃匿,則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