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MLDM-114-聲-148-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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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謝孟宏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本次犯罪分別收受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執行指揮書共4張,且所犯案件全數判決確定,故聲請合併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聲請人如認受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未合於前揭規定,為無理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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