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12
案號
MLDM-114-聲-167-2025031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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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明異議人 傅德田 (現於法務部○○○○○○○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德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 文本。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 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可知聲明異議必須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對象。 二、聲明異議人傅德田具狀聲明異議,雖於書狀內提出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然上開傳票/命令僅是檢察署通知聲明異議人到案執行之通知書,被告並未提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具體文件(例如「執行指揮書」、「執行命令」或駁回其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相關函文),以致本院無從審查聲明異議人係針對何一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異議,故命聲明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聲明異議之對象即「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文本,以利審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