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MLDM-114-聲-185-202503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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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史中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史中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111/07/ 08」應更正為「111年7月7日」、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案號欄「112年度」應更正為「113年度」、附表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苗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32號」應補充為「苗栗地檢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32號、第133號」),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行之犯罪態樣、犯罪時 間間隔、責任非難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雖經本院通知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受刑人逾期仍未表示意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