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26

案號

MLDM-114-聲-204-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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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林姿儀 具 保 人 吳建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建寰因受刑人即被告林姿儀(下稱 被告)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前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 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83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並移付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等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前揭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考。而案經苗栗地檢署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一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存卷足憑,堪認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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