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MLDM-114-聲-51-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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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盧炳宇 具 保 人 蔡昀汝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 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蔡昀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盧炳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經本 院核閱卷宗,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方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影本、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記錄表等件在卷可查。此外,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未因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之情,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參。從而,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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