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MLDM-114-聲-6-20250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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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陳忠信 具 保 人 陳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明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明輝因受刑人即被告陳忠信(下稱 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前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經本院於113年8月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對被告為合法傳喚及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拘提,並合法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按時到案接受執行,如被告逾期並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然被告均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等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13年刑保字第4號)、前揭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暨送達證書、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新北地檢署113年12月10日新北檢貞定113執助3952字第1139151875號函所附拘票暨報告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知函文暨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一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各1份存卷足憑,堪認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