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10

案號

MLDM-114-苗交簡-25-20250210-1

字號

苗交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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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交簡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釗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393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交易字第388號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釗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 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釗彥於民國113年4月17日21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某麵店 飲用啤酒3至4瓶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2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搭載廖啟億沿苗栗縣竹南鎮迎薰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22時32分許,途經該路與守法街交岔路口,與黃志凱(涉犯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為免訴之諭知)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經警到場處理並經有檢察官許可後,於同日22時59分許委請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下稱為恭醫院)對陳釗彥施以抽血檢驗,而驗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157.3mg/d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0.1573%,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釗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黃志凱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廖啟億於警詢之證述。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㈥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檢察 官依職權核發肇事駕駛人血液檢測鑑定許可書。  ㈦為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  ㈧現場照片。  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㈩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釗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飲酒後精神狀態已 受相當影響,猶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於酒精尚未完全退去之情況下,仍於酒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對於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顯然毫不在意,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應知之甚詳,仍為本案酒後騎車犯行,顯見其守法觀念薄弱;兼衡被告遭查獲後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0.1573%,且因發生交通事故而為警查獲;並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於本院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中有母親需要扶養(見本院交易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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