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13

案號

MLDM-114-苗簡-241-20250313-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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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志斌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82 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8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鄧志斌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應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鄧志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元」之成年人,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凌晨4時50分許,在址設苗栗縣○○鎮○○路00號之選物販賣店內,持萬用鑰匙開啟選物販賣機機台,並徒手竊取吳建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鄧志斌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吳建龍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  ㈣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與共犯暱稱「阿元」之人,就本案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循正當途 徑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侵害告訴人財產權,法治觀念偏差,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之情,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行竊之手段、本案竊取之財物價值,及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人力派遣工作、需要照顧母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本件持以開啟選物販賣機機台之萬用鑰匙,固可認定係 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然本件並無證據顯示上開物品係被告所有,亦無證據顯示係他人無正當理由提供與被告使用,且衡諸上開物品並未扣案,價值非鉅,復非違禁物,且於日常生活中甚為容易取得,替代性高,倘予宣告沒收,其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之效果微弱,不但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反須另行開啟沒收執行程序以探知其所在,亦顯生訟爭之煩及司法資源之耗費,為免窒礙,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㈡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 所分得者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倘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個別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得諭知沒收。然如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主觀上均具有共同處分之合意,客觀上復有共同處分之權限,且難以區別各人分得之數,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且被告與暱稱「阿元」者間並未就本案不法利得為明確實際分配,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及上揭判決意旨,應予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本案竊得物品 數量 1 統一滿漢大餐泡麵 1個 2 大補帖泡麵 1個 3 打火機 1個 4 電鑽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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