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2

案號

MLDM-114-苗簡-31-20250122-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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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純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1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純正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朱純正本案犯行,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被告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 8年度聲字第27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113年7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為憑,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部分前案與本案所犯,罪質相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竊盜罪之犯罪科刑紀錄(累犯部分不 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竟竊取他人財物既遂,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臨時工、經濟狀況貧寒、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本案所竊得之機車1部(含鑰匙1把),已發還被害人領 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9頁),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 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293號   被   告 朱純正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純正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有期徒刑多次確定,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甫於民國113年7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不知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9月7日18時31分許,在苗栗縣○○鄉○○000○0號前,以劉國峯遺留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鑰匙啟動電源後,竊得上開機車代步使用,並隨即棄置在苗栗縣○○鄉○○村○○00○0號旁。嗣劉國峯發現機車遭竊報警後,員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並在上址尋獲遭朱純正棄置之機車(已發還)。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朱純正經傳喚未到庭,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劉國峯於警詢中所指述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取影像、現場照片及被害人劉國峯具領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佐,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朱純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有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請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犯罪罪質與前執行完畢之案件一致,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蕭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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