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2-07
案號
MLDM-114-苗簡-52-20250207-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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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詩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1360號、113年度偵字第11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詩涵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徐詩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下午2時31分許(聲請書誤載為24分,應 予更正),在苗栗縣○○鎮○○路000○0號(下稱寶雅通霄門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負責人李佳靖管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商品,得手後離去。 ㈡復於113年10月10日上午10時15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1分,應 予更正)、同日上午12時22分許,接續在寶雅通霄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負責人李佳靖管領如附表二編號5至8、編號9所示之商品,得手後離去。 ㈢又於113年10月13日上午10時48分許(聲請書誤載為42分,應 予更正),在苗栗縣○○鎮○○路00號(統一超商通霄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店店長曾淑惠管領如附表二編號10至15所示之商品,得手後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詩涵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李佳靖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曾淑惠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監視器畫面擷圖。 ㈤商品條碼標籤。 ㈥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㈦扣案物品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徐詩涵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 ,反恣意在他人營業門市內竊取財物,破壞社會治安,侵害告訴人、被害人財產法益,法治觀念偏差,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害人遭竊如附表二編號10至15所示物品業經扣押發還,此部分損害稍經彌補之情,兼衡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行竊之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暨其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第1類,輕度,見偵11360卷第22頁)、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分別就拘役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再者,考量被告所犯數罪之行為態樣相似、時間間隔不長、均係侵害財產法益,暨衡量非難重複性及回復社會秩序之需求性、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等因素,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就附表一編號1、3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㈡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未 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㈢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0至15所示之物,業已發 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11849卷第22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㈠ 徐詩涵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㈡ 徐詩涵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5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㈢ 徐詩涵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所竊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雲朵裡的羊咩咩鑰匙圈-藍 1個 179元 2 布質自動夾千島紋-拚色粉 1個 129元 3 布質自動夾大蝶結-亮棕 1個 119元 4 布質自動夾大蝶結-湖綠色 1個 119元 5 Mariebella隱形花紋布面胸貼(拋棄式)膚 1個 129元 6 布質自動夾波浪蝶結-米 1個 169元 7 Solone補水柔焦妝前精華 1瓶 320元 8 潤姬桃子1.5g*30條 2盒 1,280元/盒 9 俏正美極緻膠原錠140錠(聲請書誤載為美極緻膠原釘140釘,應予更正) 3瓶(聲請書誤載為1瓶,應予更正) 1,400元/瓶 10 雪肌粹淨白化妝水 1瓶 399元 11 雪肌粹輕旅行淨白保養組 1組 399元 12 雪肌粹化妝水噴霧 1罐 199元 13 雪肌粹潔淨洗面乳 1條 239元 14 雪肌粹淨白洗面乳 1條 189元 15 雪肌粹潔淨卸妝油 1瓶 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