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MLDM-114-訴-180-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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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VAN HOA (中文譯名:范文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 第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即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 檢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35號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 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追加起訴意旨雖以被告PHAM VAN HOA前因詐欺等 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748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6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本案與前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惟本案追加起訴,係於民國114年3月6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4日苗檢映調114偵435字第1149005828號函上本院收文章及本案追加起訴書1份在卷可稽,而前案業於114年2月10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2月20日宣判在案,此有前案之審判筆錄、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憑。從而,檢察官於前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本件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雅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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