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MLDM-114-金訴-10-2025032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嘉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依簡易判決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