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MLDM-114-附民-16-20250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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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肖龍梅 被 告 PHAM THI KIM SANG(中文姓名:范氏金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4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