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4
案號
MLDM-114-附民-19-20250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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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張佑瑋 被 告 張宥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亦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涉犯刑事案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具狀 向本院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詳原告起訴狀之收文戳章),而原告所主張之刑事案件為113年度偵字第11299號,當時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索引卡片查詢證明、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亦不因上開刑事案件嗣後繫屬於本院而得補正其程序瑕疵。從而,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 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原告若有需要可另外提出民事或附帶民事請求,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