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MLDM-114-附民-42-202503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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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2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黃詩雯 魏志中 被 告 陳韋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