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LDM-114-附民-54-202503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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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羅吉欽 被 告 莊淵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