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MLDM-114-附民-81-202502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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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114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郭慧如 被 告 羅如平 施翔豪 羅安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訴字第638 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因114 年度 附民字第8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2月1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出席人員: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通 譯 蕭德芳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郭慧如 到 被 告 羅如平、施翔豪、羅安彥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施翔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千元,共分二 期給付,每期三千元,按月於每十五日前給付,自民國 一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開始給付第一期至給付完畢為止 ,上開款項應給付至原告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帳戶名 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郭慧如),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羅安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千元,共分三 期給付,每期二千元,按月於每十五日前給付,自民國 一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開始給付第一期至給付完畢為止 ,上開款項應給付至原告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帳戶名 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郭慧如),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被告羅如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千元,共分三 期給付,每期二千元,按月於每十五日前給付,自民國 一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開始給付第一期至給付完畢為止 ,上開款項應給付至原告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帳戶名 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郭慧如),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四、原告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交其閱覽無異議後始簽名。 原 告 郭慧如(簽名) 被 告 羅如平(簽名) 羅安彥 施翔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四庭 書記官 陳彥宏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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