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06-訴-486-20241024-16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鍾月琴(即彭正源之承當訴訟人) 被 告 陳連秀鸞(即陳明土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炫(即陳明土之承受訴訟人) 陳桂美(即陳明土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寬(即陳明土之承受訴訟人) 陳青江(即陳明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連秀鸞、陳文炫、陳桂美、陳文寬、陳青江為被告陳 明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第168、169條第1項及170條至172條關於訴訟當然停止之 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3條、249條第2項第1款、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明土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 間,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死亡,因陳明土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前該規定,訴訟不當然停止。而本院於同日審理期日諭知陳明土之訴訟代理人應於30日內補正陳明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同時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惟陳明土之訴訟代理人於113年10月21日具狀陳報欲請求本院准許提報承受訴訟人之時間至114年1月17日,家族內部協調出確定人選前,依法聲請停止訴訟,待承受訴訟後再行審理。本院審酌本件訴訟已進行超過7年,若准許訴訟代理人延至114年1月17日陳報承受訴訟人,將使訴訟繼續延宕,影響當事人權益。準此,依前開規命陳明土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三、又陳明土之法定繼承人為陳連秀鸞、陳文炫、陳桂美、陳文 寬、陳青江等共5人,有卷附陳明土全戶戶籍手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及全戶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陳連秀鸞、陳文炫、陳桂美、陳文寬、陳青江等5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