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延滯費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MLDV-109-重訴-27-20250311-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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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 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滯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 ,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4日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