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MLDV-110-訴-334-20250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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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劉美櫻 廖鳳琪 劉綉珠 徐新政 劉炎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桂如律師 被 告 黃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 2條規定,裁定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地上權確認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而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3年11月26日調解成立,有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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