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MLDV-111-家親聲-89-20241025-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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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張○傑」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