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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09

案號

MLDV-111-建-15-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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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溫學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單安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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