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1-07
案號
MLDV-111-建-15-20250107-2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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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溫學洪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被 告 單安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8 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同法第274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