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MLDV-111-訴-165-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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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三義藝術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增煙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戴志宏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被 告 吳昌華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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