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MLDV-111-訴-165-202411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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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三義藝術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增煙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戴志宏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律師 被 告 吳昌華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淑芬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