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1

案號

MLDV-111-重訴-106-2025021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古沼格 古雪娥 古雪鈴 古靜芸 古靜茹 古祁民 古祁鑫 古乙喬 上 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古木儀 古木錠 古紹鑫 古雲山 古陳瑞英 古李珠妹 古紹釧 古紹雲 古玉樓 古裕隆 古吉隆 古玉饒 古淑眞 古家瑋(即古木治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古家瑋為被告古木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古木治於訴訟繫屬中民國113年6月27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古家瑋,有卷附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少家庭113年9月2日拋棄繼承事件公告為憑(卷第397至409頁),是本件應由古家瑋承受訴訟。然因原告及古家瑋均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以職權命古家瑋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