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V-112-家財訴-16-20241227-2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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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6號                   113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 反請求原告即 反反請求被告 吳○元 住苗栗縣○○鎮○○里0鄰○○街00 0號 訴訟代理人 潘和峰律師 反請求被告即 反反請求原告 劉○娟 住苗栗縣○○鎮○○里0鄰○○街00 0號 居苗栗縣○○鎮○○里○○路000號 0樓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複代理人 林郁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少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本判決第三項於反請求 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反請求原告...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 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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