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2-家財訴-7-20250307-1
字號
家財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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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7號 原 告 李添俊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淑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陳宏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114年3月20日前具狀詳細敘明並提出其抗辯於民國84年 間出售台北縣三重市房屋給其妹陳淑惠之買賣過戶登記資料(包 括房屋門牌號碼、建號與座落之土地地號),及購買上開房地款 項之實際交付金流。被告雖曾提出其婚前之三重市○○○段○○○段00 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但無法證明上開房地過戶及交付新台幣 150萬元是否屬實,應請速予補正。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