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MLDV-112-建-19-20241015-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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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文旗 訴訟代理人 蔡宛庭律師 許乃丹律師 被 告 昇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琳 訴訟代理人 吳政輝 蘇煥智律師 張鴻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高雄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2號政府採購法事件行政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以兩造簽立「345KV天輪~龍潭山、海線#50~#5 2、#54~#58、#62鐵塔改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因被告未依工程期限履行,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業已提起另案訴訟,即高雄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2號政府採購法事件,爭執系爭工程有架設索道及申辦水土保持計畫之必要,而未違約,另案並已委請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中。被告因而聲請停止訴訟程序,而原告表示同意被告聲請在案,有民事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狀、本院言詞辯論筆錄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9至73頁)。本院審酌本件之爭點,即被告未依限履約,是否因系爭工程需架設索道及申辦水土保持計畫所造成,堪認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從而,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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