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6
案號
MLDV-112-苗簡-467-20250106-3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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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良松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雍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苗簡字第4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 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