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MLDV-112-苗簡-467-20250218-4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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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訴訟代理人 劉昌坪律師 陳毓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雍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苗簡字第4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0,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因連帶給付責任之同案 被告江良松,先對部分敗訴之金額提起上訴,並已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13,545元,尚有3,547元(17,092-13,545=3,547)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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