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2-苗簡-772-20241030-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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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772號 原 告 張政鴻 訴訟代理人 邱柏綸律師 被 告 蔡升助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李世智 被 告 祥玉餐飲企業 法定代理人 陳冠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升助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451元,惟查原告於民 國113年9月10日具狀變更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11,784,146元 (原請求金額為4,482,875元,擴張請求金額為7,301,271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784,1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 75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5,451元,尚欠70,30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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