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MLDV-112-苗簡-842-20241230-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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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842號 上 訴 人 A01 (真實年籍姓名詳對照表,下同) A02 A03 A04 A05 兼 上3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A06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842號與被上訴人吳明翰等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不服本院113年11月29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 2萬9,284(計算式:1,491,840元+1,123,085元+1,000,124元+1,0 00,000元+1,000,000元+1,814,235元=7,429,28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1萬1,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補正上訴理由,另上訴人如 欲委任沈宗英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請併予提出委任狀到院 ,特此裁定。另本件適用簡易程序,第二審為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