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MLDV-112-苗簡-871-20250113-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871號 原 告 黃詩怡 被 告 林國榮 李彥德 陳麗莉 廖林雪子 方世樑 林清錦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方進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代理人 王品麒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代理人 施宏達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方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受告知訴訟人方靜」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113年度苗簡字第871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漏列受告知訴訟人方靜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