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5-02-19

案號

MLDV-112-苗簡-935-20250219-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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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9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國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鍾蟬伊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 仟零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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