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2-補-1908-20241024-3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宏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113年5月16日之更正後起訴狀載明訴外人徐正源之配 偶及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體業已拋棄繼承,惟依原告所提供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訴外人徐正源之長男徐松柏未拋棄繼承。請提出訴外人徐正源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為何人,若查得其繼承人有被告以外之人,應具狀追加其為被告。 二、查被告劉徐賢妹、徐建豪於起訴前死亡,請提出其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上開一、二、有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更正被代位人徐正宏及其他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 五、被告張紹宏業已成年,應更正是否仍列林玉偵為其法定代理 人。 六、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