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MLDV-112-補-2191-20250117-3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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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91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被 告 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 被 告 林夏陞律師(即張傑鈞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姓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 工程分局」之記載,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112年度補字第2191號民 事裁定正本及原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