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MLDV-112-訴-286-202501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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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敦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貴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陳興蓉律師 被 告 楊陳綉葉(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聰明(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林楊月裡(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添發(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添進(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美(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敏(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娟(即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陳綉葉、楊聰明、林楊月裡、楊添發、楊添進、楊麗 美、楊麗敏、楊麗娟為被告楊加珍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加珍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 間,於民國113年6月1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楊陳綉葉、楊聰明、林楊月裡、楊添發、楊添進、楊麗美、楊麗敏、楊麗娟等共8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楊陳綉葉、楊聰明、林楊月裡、楊添發、楊添進、楊麗美、楊麗敏、楊麗娟等8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