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3

案號

MLDV-112-訴-289-20241203-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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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明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王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1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納裁判費;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 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繳納裁判費乃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0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按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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