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MLDV-112-訴-355-20250212-3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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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5號 聲 明 人 即 原 告 張岳峰 相 對 人 吳秀鳳 上列原告與古張辛妹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盧志華於民國113年7月7日死亡,有盧志華 之戶籍謄本(除戶全部)1份(本院卷㈡第585頁)在卷可稽,聲明人即原告於113年8月8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本院卷㈡第581頁),聲明由盧志華之母吳秀鳳承受訴訟,但吳秀鳳已拋棄對盧志華遺產之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9月19日頭院揚家佳日113年度司繼字第692號公告1份(本院卷㈡第723頁)在卷可證,是聲明人前揭承受訴訟之聲明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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