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MLDV-112-訴-355-20250212-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張岳峰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古張綉娥已於起訴前(即民國90年3月22日)死亡,請 具狀追加其之全體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為被告。 二、被告盧志華已於起訴後(即113年7月7日)死亡,且其法定 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請查報其遺產管理人,並具狀聲明前開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