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MLDV-112-訴-425-20250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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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5號 上 訴 人 康萬福 被 上訴人 唯峰家具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達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4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735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但未 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共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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